摘 要: 近些年来,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件不断攀升,成为了影响社会安定的常见犯罪行为。从实践情况来看,寻衅滋事罪严重侵犯

公民的人身安全,也对公民的财产造成非常大的危害。而在司法实践中,寻衅滋事罪会出现同其他犯罪形式出现竞合问题,这在处理

时出现了一些争议。因此,本文以此为切入点,分析寻衅滋事罪的法律适用及完善思路。

关键词: 寻衅滋事罪; 法律适用

中图分类号: D924. 3

文献标识码: A

文章编号: 2095 - 4379 - ( 2017) 27 - 0170 - 02

作者简介: 乔雪娇( 1988 - ) ,女,汉族,河北石家庄人,河北经贸大学,

2016 级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,研究方向: 法律。

一、引言

所谓寻衅滋事罪,指的是肆意挑衅随意殴打、骚扰

他人或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威者在公共场所起哄

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。虽然我国法律已经明

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但是仍然存在相应的问题,在司

法实践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分歧,基于此,本文就对此

进行深入探讨。

二、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

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,寻衅滋事罪有四种方式,即

随意殴打他人,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强拿硬要

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

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。从规定可知,寻衅滋

事罪是为了更为有效地保护社会秩序,保障社会安定。

更深入地讲,“随意殴打他人”是为了有效保障个人安

全,“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”则是为了保障公民

的行动自由,而“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

物”则是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,“在公共场所

起哄闹事”则是保障公民在公共场合从事活动的自由

与安全。深入分析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可知,该犯

罪为故意犯罪,对社会秩序有非常大的危害,或者存在

容许这种结果出现的心态。与此同时,寻衅滋事罪具

备寻求精神刺激、填补精神空虚,发泄不良情绪等动

机,哗众取宠,引起他人的注意。根据《关于办理寻衅

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
( 以下简称

《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解释》

) 第 1 条和第 2 条的规定,

行为人具备流氓动机( 如寻求刺激、发泄情绪、逞强耍

横等) 的,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; 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

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的,也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。只要

达到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标准,因婚恋、家庭、邻里、

债务等纠纷引发的与流氓动机毫无联系的主观状态驱

使的行为,也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。从这一点来看,判

定是否为寻衅滋事罪的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社会秩序

法益。

三、当前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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