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很简单,没有多少技术含量。

案情是这样的:30岁的继母状告44岁的继子,要求偿还借款和利息。继母借给继子100万,双方约定了4分月息,但是口头约定的,借款日期为6个月。6个月后继子一共还了75万,还不上部分,又出了50万借条。现在50万借条的还款日期又到了,继子还不上钱。继母把他告了。

白清浅代理原告,也就是那位继母,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最多就是利息和本金的计算问题。

按惯例法庭程序,宣布法庭纪律、核对当事人身份、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、是否申请回避、原告宣读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、被告答辩、双方证据质证、围绕争议焦点辩论、陈述。

被告在整个庭审刚才中态度中肯,坦诚说欠钱就应该还,对本金和利息都没有提出过异议,都认账,只是一再强调他现在真的没钱。

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:

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。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也就是说,不超过24%的利息均受保护;超过24%不到36%的利息看做自然债务,给了的不用还,没给的不能再要;超过36%的部分一律不保护。

既然被告都认账,白清浅也没什么可辩。

被告经营着一家公司,也是有些家产的人,金融危机一来,资金链断裂,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倒塌,他的公司倒塌了。有多少人上一刻还是公司老板,下一刻便在逃亡的路上了。

双方陈述完毕,法官问愿不愿意调解。

白清浅转过身来问当事人,原告说本来这事也不是她的主意,是她丈夫要告。她的丈夫当然是被告的亲生父亲。这位亲生父亲挺有钱,是上市公司的老总。白清浅估计是儿子惹得老子不高兴了,才会有这起诉讼。白清浅劝原告协商解决,毕竟被告和他丈夫是儿子和父亲的关系,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一家人。原告想想也是,她没必要夹在中间做这个恶人,同意调解。

就这样,眼看马上要激化的家庭矛盾,在白清浅正确的引导下缓解了。

家庭,是社会的细胞,律师执业不但追求法律效应,有时,也要考虑社会效果。

年轻美貌的继母让白清浅联想到章楠楠,她们都是属于成功地摘取别人胜利果实的人。

老夫少妻的例子实在太多,名人、有钱人中更多。那些老夫少妻真的是为了爱情?有些女人利用自己的青春、美貌踏上捷径,男人有多老都没有关系,只要他有钱有权有势就可以。

是否幸福?幸福的外延太广,得到了她们想要的生活,那便是幸福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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